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藥署對於縣市政府因重視食品安全制定自治條例,表示肯定
有關「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草案)」中,規劃成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並以市長擔任召集人,每三個月召開食品安全會報一次,符合食安法第2條之1第2項規範之精神;對於散裝食品「其他應標示事項」之規範,104年1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條文第25條,已新增該項規定;而有關要求網路業者自主通報或下架、規範塑膠食品容器之標示,與要求食品添加物業者提供產品成分報告或衛生證明等規定,食安法中亦有相關規定。
目前已有其他縣市政府訂有食品管理相關自治條例,如「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103.6.23制定)、「桃園縣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103.6.19制定),另高雄市政府於103年11月4日將其所擬之「高雄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報請行政院核定中。
食藥署再次重申,對於縣市政府另定自治條例管理食品衛生安全之精神,予以肯定與尊重,但仍需注意避免牴觸法律及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亦提醒各縣市政府應依照食安法第2條之1之規定設立食品安全會報,定期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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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