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度小月麻油辣腐乳」在香港驗出禁用染劑「二甲基黃」一案查核進度說明
一、 案內產品出口商係度小月美食名店股份有限公司,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台中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雲林縣衛生局查核結果:
(一) 該公司「度小月麻油辣腐乳」產品非自製,委託代工情形如下:
1、 舊產品:係由圓德行(雲林縣莿桐鄉貴村興中路70-6號)代工,該公司以紅菓林生活物業公司名義向圓德行最後一次進貨日期為2013年12月。經雲林縣衛生局前往圓德行查核結果,現場沒有存貨,亦未見乳化劑,正釐清相關出貨資料。
2、 新產品:係自2014年開始由"四川土產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三路230巷19-1號)代工。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回復四川土產股份有限公司今日未營業,該局仍持續追查中。
(二) 案內產品(照片如附件)未於國內銷售,外銷至大陸及香港。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已抽驗相關產品。
(三) 該公司表示今天(1/17)上午10點多由網路新聞得知後,馬上以line通知香港下架,再用電話致電香港確認,經抽驗照片初步了解係舊產品,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要求再次向國外確認產品為何,該公司連繫後因逢假日無法立即確認新舊產品,另新舊產品在國外市售均有流通,該公司表示無法釐清,將先全數通知下架,週ㄧ將提供完整資料。
二、 依食安法第8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經查FDA食品業者登錄平台資料,度小月美食名店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辦理登錄作業,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業依食安法第48條第2款規定,開立限期改正通知書,命該公司於下星期一(1/19)前完成登錄作業,屆期不改正,最高處300萬元罰鍰。
三、 依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四、 依食安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最高處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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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