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度小月麻油辣腐乳」在香港驗出禁用染劑「二甲基黃」一案查核進度說明(4)
一、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4年1月17日查核「仁傑食品有限公司」,確認該公司於103年11月3日前曾使用「芊鑫乳化劑」,卻未依規定主動通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將裁罰6萬元罰鍰。另於19日約談業者,發現該公司主要使用「元宏乳化劑」及「裕元興業乳化劑」製作豆干、豆腐及豆腐乳產品,惟因103年曾缺貨向同行業者調度,而誤用「芊鑫乳化劑」。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於1月17日抽驗仁傑食品有限公司103年11月3日前製作之「豆腐乳」產品並未驗出二甲基黃,但因該公司無法確認使用「芊鑫乳化劑」之產品批號及數量,故已責令業者將103年11月3日前所製作之板豆腐、豆干及豆腐乳等產品全數下架回收,業者並主動配合停業7天進行廠區全程產線清潔,截至目前已下架豆腐乳5,606瓶,品項如附件。
二、 有關芊鑫實業社非法使用二甲基黃事件,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各縣市衛生局持續追查下游產品流向及下架情形,依據各縣市衛生局回報結果,截至104年1月20日上午11時止,總計出動2,307人次,稽查2,811家次(販售商/經銷商940家次、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1,527家次、食品製造加工業者198家次、夜市攤商146家次),有使用二甲基黃之問題產品已下架、回收446,243.42公斤。
三、 食品藥物管理署已啟動各縣市豆製品的專案稽查行動,全面進行市售豆製品及相關產品稽查檢驗作業,預計農曆年前發布稽查結果。
依食安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最高處300萬元罰鍰。依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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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