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加強食品殘留農藥管理
世界各國因地理環境不同、氣候不同、農作物不同、病蟲害不同,因而即使相同農藥其核准用法亦不盡相同,造成各國農藥殘留容許量均有差異,我國對於農藥之核准登記及訂定殘留容許量,分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依權責辦理,除參酌國際規範之外,並考量國內農牧漁業之需,依國人飲食習慣而訂定規範,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針對進口農產品,因其農作物生長環境、病蟲害防治及用藥方法與國內情形不同,為國民飲食需求,係由食藥署受理增修訂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之申請,經評估後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經專家委員審核通過,始訂定容許量標準,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
為加速訂定殘留農藥容許量,並與國際接軌,本次修正主要針對國內尚未建立標準之項目,參考國際標準訂定,以健全國內法規。修正草案經國人膳食攝入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審核並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整體考量國內農產品殘留農藥情形,計增修訂247種農藥之殘留容許量,以期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讓國內殘留農藥標準更加完備。另,依據最新公告殘留農藥檢驗方法之定量極限,修正相關殘留容許量標準,並酌修部分農作物類農產品名稱及分類,以茲明確。
依據訂定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食藥署亦將持續進行市售農產品之農藥殘留監測,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讓民眾食的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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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