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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立法院今(22日)三讀通過「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這是衛生福利部自100年訂定「多氯聯苯中毒患者健康照護服務實施要點」後,進一步提升健康照護服務之法律位階。
該法案緣起於民國68年於臺中彰化地區,因廠商提煉米糠油之脫臭過程以多氯聯苯為熱媒劑,因熱媒管產生裂隙,導致多氯聯苯及其熱變性物由隙縫滲入米糠油中,發生多氯聯苯中毒(油症)事件。政府從事發當年(68年)起即積極提供各項健康照護服務,包括:門、急診(不分科別)之部分負擔補助;定期免費健康檢查(包括一般血液及生化檢驗、腫瘤標記檢查(胎兒蛋白)、癌症篩檢、超音波及心電圖等);設置專責門診及進行油症患者血中多氯聯苯(PCBs)等化合物濃度檢驗;健康追蹤調查、訪視關懷及衛教等;因多氯聯苯可能透過胎盤傳給子女,94年更納入女性油症患者之第二代子女健康照護;98年開辦特別門診服務;100年新增補助第一代油症患者住院(不分科別)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目前油症患者列冊服務計1,776人。
今日通過之「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除原已由政府提供的前述健康照護外,另增加以下照護:
一、擴大第一代患者認定之出生年限,由原來具油症暴露史,且於68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延後一年,擴及生母為列冊之第一代患者其子女於6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亦納為第一代患者,主要係考量多氯聯苯可通過胎盤,直接影響胎兒,尤其是68年女性患者若有懷孕情形,對於胎兒健康影響更甚,故將原69年次之第二代患者改納為第一代,並增加補助健保不分科別「住院」之免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二、油症患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就業、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非經油症患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媒體報導油症事件或製作相關節目時,應注意油症患者或其遺屬之名譽及隱私;從事油症患者醫療照護之機關、機構、團體及其人員,應注意執行之態度及方法,維護其隱私與社會生活之經營,不得無故洩漏其資料;違反者處新臺幣二萬至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受侵害進行訴訟時,政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三、明確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推動事項,包括協調設置患者特別門診、健康狀況評估、健康照護之研究發展、照護宣導及國際交流等事項,應邀集相關各部會、油症患者、專家學者、民間組織參與,共同推動。
四、未來疑似患者之新增確認,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檢具中毒暴露相關證明文件及出具血液多氯聯苯(PCBs)或多氯?喃(PCDF)濃度異常報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審查通過者得檢具檢驗報告之費用收據,申請全額補助。
五、為對已列冊服務之油症患者於本條例施行前死亡,受到痛苦之家屬精神撫慰,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遺屬,得申請新臺幣二十萬元之一次撫慰金,公告後兩年未領取者,不予發給。相關作業規定,俟本條例經總統公布後,依規定於6個月內發布實施。
衛生福利部表示,政府自68年起即積極提供各項健康照護服務,油症事件為食品安全問題,雖應由肇事廠商負責,但廠商已脫產且在獄中死亡,當時受害者及家屬遭受許多痛苦,此條例新增之撫慰金係彌補亡者家屬所承受之痛苦;另此條例重大意義係提供現存者更完整之健康照護服務,未來油症患者如在就學、就醫、就業遇到困難,政府會結合各方資源給予協助。「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是保障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權益之重要里程碑,衛生福利部表示,感謝立委、民間團體及各界人士之支持,未來將為油症患者獲得妥善醫療照護及提供各項健康服務持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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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國民健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