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遏制醫療暴力 醫療法修法業經三讀通過
修法重點係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針對任何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者,爰增訂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另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另對於以強暴脅迫方法或毀損機構關於病人維生設備,致影響醫療業務之順利進行或危及他人之生命安全等,除造成醫護人員自身安全疑慮外,更將使就醫者生命、身體、健康權益無法獲得即時、有效之診療與醫治,因此,亦修法增訂妨礙醫療業務罪、毀損設備罪及其加重結果犯之規定,以使醫事人員從事醫療業務不致有所恐懼或遭受影響,以提供醫事人員安全之執業環境,進而保障全民安定有序之健康醫療權利。
醫療法之修法業於法制面保障醫療業務人員能在免於人身威脅環境中執行醫療業務,惟醫療機構仍應持續落實本部宣導建立之五項防暴措施(門禁管制、警民連線、24小時保全人員、張貼反暴力海報以及急診室之診療區與候診區作業空間明顯區隔)及巡邏箱與駐衛警之設置,並應維持醫療動線之暢通及有效紓解病人壅塞,除善盡醫療機構之防暴管理權責外,亦能舒緩病人及家屬等候之焦躁與不安。同時,醫療業務人員執業時,應顧及病人處於資訊落差之相對弱勢,爰應本於視病猶親之倫理,竭誠關懷與耐心地解釋與說明,以降低民眾就醫時之疑慮,增進醫病間彼此良善之信賴關係,共創優質之就醫及執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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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