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生機關持續加強市售中藥稽查,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依據藥事法之規定,製造或輸入藥品,應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一德藥廠未取得藥品許可證即製造藥品,為藥事法第20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得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另中醫診所或中藥房如查有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供應、調劑等情形,依據藥事法第83條規定,得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如因過失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本部呼籲各醫事及藥事機構,應速重新檢視所使用藥品是否標示有藥品許可證字號,注意藥品之來源及合法性,以確保病患用藥安全,並保障民眾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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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