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鄭重重申,兩岸醫藥品之交流及合作均在醫藥品安全管理公認標準的原則下運作
自「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於100年6月26日正式生效後,食藥署即與中國大陸就藥品的查驗登記、檢驗檢測、人員交流等積極展開合作。而兩岸醫藥品之交流及合作均在醫藥品安全管理公認標準(ICH、GHTF等)的原則下運作,與世界各國皆相同。藉由推動醫藥品研發合作專案之實際案例,與中國大陸進行全面務實之法規交流,以達與ICH、GHTF之國際規範協調之目的。
食藥署於101年5月8日公告「兩岸藥品研發合作專案試辦計畫」甄選辦法,即為推展兩岸共同開發新藥,並優先推動臨床試驗合作,落實協議第十四條之臨床試驗合作:「雙方同意就彼此臨床試驗的相關制度規範、執行機構及執行團隊的管理、受試者權益保障和臨床試驗計畫及試驗結果審核機制等,進行交流與合作。在符合臨床試驗管理規範(GCP)標準下,以減少重複試驗為目標,優先以試點及專案方式,積極推動兩岸臨床試驗及醫藥品研發合作,並在此基礎上,探討逐步接受雙方執行的結果。」食藥署已完成專案甄選工作,目前已有專案於兩岸進行研發合作,為持續推動兩岸臨床試驗合作與交流,另於102年7月15日再次公告102年度甄選辦法。
兩岸醫藥品研發合作均在符合國際公認標準(ICH)及臨床試驗管理規範(GCP)標準下,以減少重複試驗、探討逐步接受在雙方執行之試驗結果,達到兩岸新藥研發之標準規範協調為宗旨,並透過兩岸藥品研發合作專案試辦計畫,儘快開展兩岸同步執行臨床試驗,以加速新藥研發專案在兩岸上市,進軍國際醫藥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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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