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公布102年下半年市售食品真菌毒素含量監測檢驗結果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舊法第27條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輸入食品、食品器具或食品容器等相關產品,經查驗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者,始得輸入。案內產品於98年8月27日輸入時,未依法向本署辦理輸入查驗,已涉及違反當時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7條規定,應依該法第35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102年「市售食品真菌毒素含量監測計畫」係針對各類市售食品進行真菌毒素含量之檢驗,下半年共抽驗花生製品54件、堅果類6件及乾燥水果9件,共69件檢驗黃麴毒素;麥類及咖啡共28件檢驗赭麴毒素A;米類17件檢驗黃麴毒素與赭麴毒素A;紅麴製品60件檢驗橘黴素;蘋果汁飲料10件檢驗棒麴毒素;鮮乳與嬰兒奶粉共20件檢驗黃麴毒素M1。經檢驗不符合「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予沒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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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