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基因改造食品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嚴格管理
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目前國內僅開放基因改造黃豆及玉米2品項得供為食用,我國已於89年訂定「基因改造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且於97年及99年依國際法典委員會(CODEX)所定之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指引,加以增修評估項目。評估內容包括基因改造食品的本身及製程安全,涵蓋該食品之遺傳物質、人類食用經驗及歷史、食品成分、新品種與已知品種在使用上差異的各項資料,評估項目亦特別著重於產品的特性、過敏誘發性、營養成分、抗藥性及抗生素標識基因等。
食品藥物管理署強調,我國在基因改造食品安全管理上,自90年即公告指定基因改造黃豆及玉米需辦理查驗登記,並由分子生物、農業化學、毒理學、免疫學、營養學、生物化學、微生物學、醫學、生物技術及食品科學等專家學者,組成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逐案嚴格審查,每一品系上市前均須取得查驗登記許可。
該署重申表示,已參考國際相關規範及監測管理措施,檢討我國基因改造食品管理規定,現擬修正有關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定,將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之非屬有意摻入之摻雜率,由5%修正為0.9%。且將持續參考國際相關規範及監測管理措施,修訂相關法規,以精進我國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標示及監測管理之管理效能,並即時發布揭露相關訊息,以讓民眾獲取正確之基因改造食品衛生安全資訊,消彌不必要疑慮,保障國人飲食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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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