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預告修正「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草案,相關業者應於生效日起依循辦理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中央主管機關另定特定食品標明主成分百分比之規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102年10月2日公告?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規範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應依果蔬汁總含量標示原汁含有率及相關醒語。為及早提供消費者完善食品標示資訊,該規定生效日期預計由104年7月1日調整至103年7月1日,故本次重新進行預公告法制作業。
本規定適用外包裝標示敘及果蔬名稱或標明果蔬圖示(樣),且直接供飲用之包裝飲料。重點包括:
一、 果蔬汁總含量達10%以上者,需標示原汁含有率;且始得以果蔬汁為品名,若為綜合果汁,需於品名揭露該產品為綜合之意義。
二、 果蔬汁總含量未達10%者,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10%」,或直接標示其原汁含有率。
三、 未含果蔬汁者,應於產品外包裝正面顯著處標示「無果蔬汁」;如品名含果蔬名稱,應於品名中標示口味、風味字樣。
詳細訊息可至該署網站(www.fda.gov.tw)公告資訊查詢。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