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發布食品及相關產品邊境通關查驗不合格資訊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0條,輸入經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應向食管署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有關資訊。又第52條,輸入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除管制輸入外,並得公布商號、地址、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針對邊境通關查驗不合格的食品,均應依規定辦理退運或銷毀,同時,食管署也會依照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提高產品的抽驗機率,最高可提高至100%抽驗;並同時責令食品業者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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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