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保會委員共35席,其中洽請有關團體推薦之10席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各團體所推薦人選資料於101年12月24日完成回復作業,有關健保會應有內、外、婦、兒等醫學會代表應納入健保會體制係立法院於102年1月15日所通過之主決議。 二、因此,醫事服務提供者的推薦作業完成時間較上開主決議為早,及本於尊重各團體所推薦人選,並非不尊重立法院主決議。 三、健保會委員已有內、外科醫師,且醫界團體已安排相關科別醫師擔任出席委員之第一及第二代理人,因此,討論相關議題時,醫界團體可委派相關科別醫師參與討論,不影響四大科等醫學會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