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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生福利部向來極為重視病人隱私權維護,為充分保障病人隱私權,業於104年1月30日公告修正「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將醫療隱私權維護規範由「門診」擴大為「全院」適用,增加4大修正重點加強病人隱私權之維護,確保就醫民眾的醫療隱私權益,相關措施包含:
一、醫療機構應將各項隱私權保護,訂定具體規定,包括處理申訴程序及檢討改進機制,並應完備各種設施、設備或物品。
二、診療過程中,醫病任一方如需錄音或錄影,均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
三、進行檢查及處置之場所,應至少有布簾隔開,且視檢查及處置之種類,儘量設置個別房間。
四、診療過程中呼喚病人,應顧慮其權利及尊嚴。
隱私權係屬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受他人侵擾之基本人權,病人之醫療過程多涉個人私密,因此,醫療法第72條明文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刑法第315條之1對於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亦定有刑責。
衛生福利部為落實執行病人隱私權之維護,已於98年訂定「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為擴大醫療機構全院適用,爰公告修正「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為「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即無論門診、手術或住院皆納入上開規範。
醫療隱私權係為病人之基本權益,為維護民眾就醫權益,衛生福利部呼籲醫療機構應遵守前述規定辦理,並將持續督導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加強管理轄下醫療機構,落實病人醫療隱私權之維護,違者將依醫療法第103條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以下罰款,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