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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為維護民眾食用豆製品之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二甲基黃事件後,立即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啟動豆製品專案稽查,並著手進行104年豆製品製造業暨素食豆製品稽查專案計畫。針對市售常見之豆製品進行抽樣檢驗,自103年12月18日至104年1月30日止,共進行抽樣檢驗705件(檢驗二甲基黃、二乙基黃、防腐劑、過氧化氫、皂黃)、產品標示抽樣229件,包含豆製品原料、豆腐、豆皮、豆乾、豆腐乳、豆瓣醬等。產品正進行檢驗中,檢出不合格者立即責令所轄衛生局下架回收並依法處辦。

依食安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最高處300萬元罰鍰。依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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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