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生福利部預告修正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相關規定
(一)包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實施日期擬由105年1月1日調整成104年6月1日施行;散裝食品之實施日期擬由105年1月1日調整成104年6月1日起依品項及對象分三階段施行(如附表)。
(二)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調整為應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但本產品已不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三)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已有國際貿易流通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存在者,始得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並得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符合??(國家)標準(或等同意義字樣)」或以實際之非故意攙雜率標示。
(四)標示字體長度及寬度由不得小於2毫米調整為不得小於5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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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