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雙鵬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不當原料製售水血案件查核進度說明
一、 雙鵬股份有限公司配送水血共有3個據點,在北(新北市樹林區)、中(台中市烏日區)、南(屏東市),分別供水血給北部、中部、南部縣市,下游業者為火鍋、滷味等餐飲業者,各縣市衛生局全面出動稽查,要求業者全面下架回收,並將監督業者辦理退貨或銷毀作業,食藥署密切掌握相關資訊持續追查,確保問題產品未於市面上流通販售。依據各縣市衛生局回報結果,截至104年2月14日下午2時止,總計出動227人次,稽查363家次,問題水血下架、封存總計數量10,033公斤。
二、 依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使用非食品級原料,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雙鵬股份有限公司因使用不當原料製售水血案件,新北市衛生局業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三、 使用雙鵬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水血」之廠商,應辦理下架作業,下架品名與數量亦應通報衛生局,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若仍販售雙鵬公司水血產品,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及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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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