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品藥物管理署就雙鵬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不當原料製售水血案件說明,並呼籲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二、 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103年12月10日總統令公布修訂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經大幅提高罰則,本案如違反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可以依據同法第44條處6萬-2億元罰緩,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雙鵬股份有限公司因使用不當原料製售水血案件,新北市衛生局業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本案因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尚在偵辦階段,衛生機關尚未接獲其他事證及資料,若有進一步資料將依規定處辦。
三、 本案倘係經由檢舉人所舉發者,依據食安法第43條檢舉獎勵之規定,可發與不低於裁罰金額百分之二十之檢舉獎金,若經主管機關再為查證確認檢舉違反食安法之事實情節重大、檢舉內容及對案件查獲之貢獻程度極高且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可發放檢舉獎金最高至新臺幣400萬元。
四、 食品藥物管理署呼籲使用雙鵬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水血」之下游廠商,應辦理下架作業,下架品名與數量亦應通報衛生局,若仍販售雙鵬公司水血產品,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及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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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