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本年度(103年)食品及相關產品邊境查驗不符合統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輸入經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應向食藥署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有關資訊。又第52條,輸入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除管制輸入外,並得公布商號、地址、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針對邊境通關查驗不符合的食品,均應依規定辦理退運或銷毀,同時,食藥署會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提高產品的抽驗機率,最高可提高至100%抽驗;並同時責令食品業者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