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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生福利部業於102年12月3日發布訂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並於103年4月24日公告「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為首波應登錄之業者。為確認業者登錄內容正確性、掌握業者營業資訊完整性,食品藥物管理署即日起將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啟動食品添加物業者專案稽查,第一波將針對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第二波則針對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業者查核;本次稽查將著重於登錄內容、追溯追蹤、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重點項目查核。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如經發現登錄不實、或未完成登錄作業且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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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