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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自101年已公告實施「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強制規定牛肉產地標示。
完整包裝、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含餐廳、小吃攤販),製造或販售牛肉之食品,均須以中文顯著標示該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或同等意義字樣,以提供消費者牛肉原料來自哪個國家之資訊。
食藥署與各縣市衛生局亦將持續稽查牛肉相關產品之標示情形,未依規定標示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以3萬至300萬罰鍰,標示不實者可處4萬至400萬罰鍰。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