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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品藥物管理署為保障民眾化粧品使用安全之權益,於103年6月至全國9縣市大賣場、美甲沙龍、美髮材料行針對「指甲彩繪化粧品」、「含精油成分之化粧品」、及「唇膏類化粧品」等三大類化粧品進行標示查核及品質抽驗,查核共87家。標示查核及品質抽驗結果分別如下:
(一) 標示查核共計697件,違規共計43件,違規態樣多為未標示全成分、製造廠名稱、地址、用途、用法等中文標示項目,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含藥化粧品則需另加刊許可證字號,主成分名稱及含量、使用注意事項;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違者,依同條例第28條之規定,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二) 品質抽驗共計154件,違規共計21件,違規態樣為指甲彩繪化粧品中12件檢出甲醛不符規定、2件檢出甲醛及鉛不符規定、1件檢出甲醛及二氯甲烷不符規定、1件檢出鉛不符規定;含精油成分之化粧品中4件檢出甲苯不符規定、1件檢出甲醛不符規定。品質抽驗係針對「指甲彩繪化粧品」、「含精油成分之化粧品」二類化粧品檢驗重金屬(鉛、砷、汞、鎘)、有機溶劑(苯、二氯甲烷、甲醇、甲苯、甲醛);「唇膏類化粧品」檢驗重金屬(鉛、砷、汞、鎘)。上述檢驗項目均屬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市售化粧品若係含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以同條例第27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毀之。
(三) 本次標示查核及品質抽驗所涉違規產品皆由所轄衛生局依法處辦,違規產品依情節輕重予以改正標示或下架回收之處置,其中17件涉品質違規案件已由所轄衛生局移送檢調辦理。食品藥物管理署呼籲民眾選購化粧品時,應仔細看化粧品產品標示,不購買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之化粧品,以保護消費者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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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