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恪遵勞基法規定核發員工薪資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解釋函『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雖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 (紀念節日之當日) 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由於其過年假期採調移方式放假,同仁之年假已調移至其他時間休假。如因在假日期間為維護醫療不中斷,病患照護的持續性原則下指派來院上班,皆依規定發給工資及加班費,並未違反勞基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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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