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適用期延長至4月30日,符合條件者請儘速就醫及用藥
疾管署表示,符合以下用藥條件的民眾,至全國各縣市3千多家公費藥劑合約醫療機構就醫時,均可依規定使用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1)符合「流感併發重症」通報病例、(2)孕婦經評估需及時用藥者、(3)伴隨危險徵兆之類流感患者、(4)重大傷病、免疫不全(含使用免疫抑制劑者)或具心肺血管疾病、肝、腎及糖尿病等之類流感患者、(5)過度肥胖之類流感患者(BMI>=35)、(6)經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正/副指揮官認可之類流感群聚事件、(7)符合新型A型流感通報定義者、(8)新型A型流感極可能/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9)動物流感發生場所撲殺清場工作人員、(10)「高燒持續48小時之類流感患者」、(11)「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如附件)
疾管署呼籲,民眾勿輕忽流感嚴重性,平時應養成勤洗手、良好的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如出現流感危險徵兆,應戴口罩儘速就醫及早治療,依醫囑服用藥物,並於家中休養。有關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用藥條件、時機、合約醫療機構名冊及其他流感防治相關等相關資訊,可參閱疾管署網站(http://www.cdc.gov.tw),或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或0800-00192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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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