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啟動塑膠類食品容器具專案稽查,以保障民眾「食用」安心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經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等,並應符合同法第17條之衛生標準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者,命其限期回收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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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