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全民來通報,共同杜絕化粧品不良品
近日由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查獲之不肖廠商於民宅及未符合化粧品設廠標準之工廠擅自製造化粧品案件,係由食藥署建置之「藥物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全國化粧品不良事件通報系統)」接獲通報,經移請地方衛生局協同檢調辦理始被查獲。食藥署呼籲,企業經營者應遵守我國相關法令之規範,並善盡保障國人安全之責任,以免觸法受罰。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化粧品之製造,非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且製造環境應符合化粧品設廠標準;違反者,得依同條例第27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另依前行政院衛生署於97年01月02日衛署藥字第0960065832號令,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加工者,如未達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所公告之規模標準,向當地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申請免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經當地衛生局至實地勘驗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始得製造。
另外坊間許多美容書籍大肆鼓吹DIY化粧品,使民眾誤以為化粧品製作十分容易,食藥署提醒您自行DIY製作香皂等化粧品,因不容易掌握購買原料之純度、性質、穩定性,且無法在符合衛生的環境下DIY製作化粧品,難以確保產品之品質與使用安全,食藥署原則上不鼓勵民眾自行調製化粧品,且自行製作之化粧品,因不符合化粧品設廠標準等規定,該等成品僅能自行使用不得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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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