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行政院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專案小組啟動食用鹽稽查
業者若以非食用鹽混充食用鹽,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攙偽或假冒,將依同法第44條處新台幣6萬~2億元罰鍰,及第49條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違反者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同法第44條處新台幣6萬~2億元罰鍰。
行政院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專案小組持續針對民生重要食品,陸續展開稽查取締行動,強化食品安全管理,以維護食品安全、捍衛消費者權益,並公布不合格產品資訊,依法進行後續處理,維護民眾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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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