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上市上櫃食品業者應依風險控管原則自設實驗室
為提醒上市上櫃食品業者及早準備,食藥署已於104年1月函文各上市上櫃食品業者,除呼籲相關食品業者及早因應辦理,並申明法規強制要求業者自設實驗室的精神,在於強化業者自主檢驗及自主管理,業者應就所經營的食品產業特性、品保制度及自主檢驗量能,依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精神及風險控管原則等,自行評估實驗室設置的規模設備,從事食品衛生安全的自主檢驗,至於如屬食安法第7條第4項公告應進行強制性檢驗的食品業者,如同時也是被法規強制要求設置實驗室的對象,則應實施的強制性檢驗項目,可由自設實驗室進行自驗,或委外檢驗。
食品製造業者須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章第十條有關「檢驗及量測管制」,及食品工廠的檢驗設備,亦須符合「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等相關規定,至於所有食品業者並皆應依據前述原則,自行評估實驗室設備及規模。另食藥署也將依該等原則,儘速擬定相關企業指引,供上市上櫃業者設立實驗室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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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