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衛福部LOGO

:::
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為強化上市、上櫃食品業者對食安把關的自主管理及企業社會責任,衛生福利部及金管會各依相關規定,要求已上市上櫃及新申請上市上櫃之食品業者皆須自行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基於加強業者自主檢驗及自主管理,103年12月10日公布修正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3項,已強制要求上市、上櫃業者自行設置實驗室,並自該法公布日後一年施行,該等業者應就所經營的食品產業特性、品保制度及自主檢驗量能,依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精神及風險控管原則等,自行評估實驗室設置的規模設備,從事食品衛生安全的自主檢驗,至於如屬食安法第7條第4項公告應進行強制性檢驗的食品業者,如同時也是被法規強制要求設置實驗室的對象,則應實施的強制性檢驗項目,可由自設實驗室進行自驗,或委外檢驗。
食品製造業者須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章第十條有關「檢驗及量測管制」,及食品工廠的檢驗設備,亦須符合「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等相關規定,至於所有食品業者並皆應依據前述原則,自行評估實驗室設備及規模。另食藥署也將依該等原則,儘速擬定相關企業指引,供上市上櫃業者設立實驗室參考。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