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加強稽查糖漿產品,食藥署啟動稽查專案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違反者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同法第44條處新台幣6萬~2億元罰鍰。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者將依同法第45條處4~400萬元罰鍰,違規產品則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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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