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103年度10月份「抗生素專案稽查計畫」執行情形
查獲違規家數22家;30項次(如附件),包括11家藥局處方藥開架式陳列、7家藥局無處方調劑處方藥、5家藥局陳列過期藥品、2家藥局未具藥商執照,出貨抗生素至其他藥局、1家藥局以茶葉真空袋包裝之分裝藥品、1家藥局處方箋未完整保存、1家藥局未依規定於藥袋標示副作用及相關警語、1家藥局陳列逾有效日期食品及1家藥局食品包裝未標示淨重、含量之情事,其餘19家藥局皆未發現不符事項,目前計裁處51萬2千元,食藥署將持續追蹤衛生局後續辦理情形。
依藥事法規定第37條及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16條規定,處方藥不得以開架式陳列,依同法93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15萬元罰鍰;藥事法第50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依同法92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3-15萬元罰鍰
食藥署呼籲藥商、藥局不得無處方擅自販售、調劑處方藥品,倘未有醫師處方箋,即擅自販售、調劑處方藥,經查證屬實者,將處新臺幣最高15萬元罰鍰,且如造成消費者重大傷害,另應負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
食藥署亦提醒民眾,切勿自行購買處方藥(例如:抗生素、克流感等),以確保用藥安全。如有身體不適,應儘速就醫或洽詢專業醫藥人員,經醫師進行專業診斷後開立處方,再將處方箋交付藥師調劑,各地衛生局免付費檢舉電話:0800-2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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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