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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據報導有團體提出「長照法缺財源並籲微調稅制」乙事,衛生福利部說明如下:
衛生福利部自民國99年即為完善長照制度發展,推出長照服務法草案,該法制定的目的即在於健全長照服務體系發展,確保服務品質,為我國的長照服務制度做好奠基工作,以確保民眾都可以獲得有品質、普及式且可近性高的長照服務網絡。
迄今四年半,期間整合朝野多達17個草案版本,歷經4次專案報告、4次條文討論、5場公聽會以及103年1月8日由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完成審議,終於在104年1月16日經7次協商後,65條已達共識,現僅保留1條「長照基金設置財源」條文。
長照服務法草案明定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推估總基金規模為90億元,並將分五年撥充編列;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係以發展服務資源為原則,長照服務費用在長照保險上路前以公務預算支應,但為長照財源穩定永續及普及服務,以長照保險規劃為原則。
無論行政院版本或在野黨版本,針對基金用於資源建置並無爭議,差別在於長照服務費用之規劃。行政院期待長照服務法不論及服務費用之支出,而以處理服務資源為主;服務費用則以即將送出之長照保險法辦理。部份團體則期待以增加特定稅收支應服務費用,包括加徵遺產及贈與稅、和加值型營業稅的方式作為財源。然該增稅建議影響社會層面甚廣,在目前社會對增稅尚未有共識下,並不恰當;且若未來社會對於調升相關稅率用於長照專款有共識,仍可將加徵稅收所得,經由公務預算挹注長照經費。
長照服務法草案自民國99年送出行政院,已達成共識65條,現僅保留1條「長照基金設置財源」條文;若僅因1條未來仍有充分討論及發展空間之條文,致使事關民生甚鉅的本法案未能通過,將對長照制度發展有極不利影響,包括:1.無法整合長照服務及各類機構;2.混合式及整合性等多元服務型態缺乏法源,不易推動;3.居家式服務未能賦與其如其他類型機構之經營依據,發展多元型態服務,僅能以試辦計畫辦理,將嚴重影響居家式服務發展;4.照顧服務員無法訂定登錄義務,人力資源不易掌握;5.外籍看護工之聘雇制度,仍僅能維持個人聘雇;6.無長照基金之設置,全國長照資源建置因而延滯。
長照服務法草案為我國邁入老年化社會迫切且需積極建立之基礎法案,不及早立法,在面臨高齡及失能人口大幅增加時,將會措手不及,並影響全民福祉。衛生福利部以最大誠意,懇切呼籲各界捐棄成見,以全民為念,儘速通過長照的根本大法「長照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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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護理及健康照護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