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上路 保障兒童權益 建構幸福樂園
今年是「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推動後的第一個兒童節,社家署在4月4日、5日兩天,特別與13家兒童樂園合作,除了在售票處設置兒童權利公約相關宣導內容看板,兒童樂園員工於園區內邀請遊園親子民眾一起”快閃”呼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上路-保障兒童權益 建構幸福樂園」口號,讓兒童及父母在潛移默化中一同認識與學習。
有鑑於以往國內文教及康樂場所之收費規定,兒童票多以「身高」作為單一之認定標準,導致許多身高較高的兒童無法獲得票價優惠,違反平等原則,為保障兒少權益,去(103)年修正公布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增訂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適用範圍及兒童免費優待之年齡,以打造更友善之兒童育樂環境。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表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陸續依法修正相關規定,該署並將國內航空、鐵、公路、主題樂園、社教機構、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等單位,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免費或優惠措施之內容,整理表列於該署網站上公布,讓所有家長及兒童參考。
社家署特別呼籲,家長必須攜帶證明文件,方可享有免費及兒童票之優惠措施,另外,為避免民眾誤解,提供兒童免費之交通運輸,依交通法規相關優惠措施係指不佔座位之嬰幼票,若兒童需佔座位者,仍應購買兒童票,以維護交通安全,希望家長利用兒童節連續假期帶孩子到戶外走走,增加親子互動的機會,享受親子互動的樂趣,也給孩子一個難忘的兒童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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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