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食品摻「非食用級碳酸鎂」案,衛生單位持續稽查中0402-1
截至4月1日下午6時各縣市衛生局共出動87人次稽查下游業者,要求下架回收共29項產品(經扣除重複後為23項),如蒸肉粉、食用六號紅、食用七號紅、高級胡椒粉及胡椒粉等,共計117.5公斤。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爰此食品業者若使用到含「非食用級碳酸鎂」之違規品項,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退回原購買廠商,並應於104年4月2日24時前向轄區衛生局自主通報,並辦理自主回收、下架作業,其需下架違規品項之有效日期計算為附件上製造日期再加上有效期限(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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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