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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日前稽查市面有無業者將工業級碳酸鎂使用於食品用途,從一家販售工業碳酸鎂公司的出貨資料,查出販售給專賣調味粉的「台灣第一家有限公司」。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蒐集相關證據,報請新北地檢署偵辦。新北地檢署於104年4月24日指揮警方、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前往「台灣第一家有限公司」等3處之辦公室、倉庫、住家等處地點同步執行搜索及行政稽查。嗣於上開地點內,查扣工業用碳酸鎂共計12包(約110餘公斤)、交易明細、帳冊等相關證物;新北衛生局於該製造調味料之有限公司內同步封存椒鹽粉產品共計388.94公斤,並將檢體送檢驗機關檢驗。下游違規產品並進行全面下架回收作業。新北地檢署倘比對出下游業者名單,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會立即通知相關衛生局,轉知轄內業者辦理違規產品下架回收作業。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食藥署持續督導各縣市衛生局執行添加物稽查作業,依法嚴辦不法業者,以維護消費大眾食的安全。並呼籲業者應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食品添加物,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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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