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藥署持續把關茶葉殘留農藥
至於在該檢驗方法修正前已製造生產之茶葉,如符合當時0.005ppm以下之規定者,依據行政罰法第5條之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現仍應屬合格產品,而103年7月3日起製造生產之茶葉,其殘留農藥應在0.002ppm以下。食藥署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進一步調查茶葉製造日期或輸入日期供判定,由於目前仍發現多件茶葉殘留農藥芬普尼超過0.005ppm,食藥署提醒業者應確保農藥使用及殘留符合規定。如殘留農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衛生機關會持續抽驗市售茶葉殘留農藥,並加強進口查驗,以有效避免不合格農產品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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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