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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國內食鹽主要仰賴國外輸入,為避免有不肖業者以非食用鹽混充食用鹽,行政院「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於104年3月,針對輸入量較大之20家業者進行稽查並抽驗22件產品檢驗重金屬。稽查發現「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非食品用途號列輸入天然鹽並製成食用鹽,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將依法查辦;另8家業者不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已命其限期改正,而20件檢體之砷、銅、鉛、汞、鎘檢驗結果皆符合食鹽衛生標準,2件檢體檢驗中。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聯合地方衛生局鎖定20家鹽類進口業者,進行「產品原料來源及驗收」、「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及「食品添加物使用情形」之查核。經查20家業者已建立原料供應來源及產品流向之紀錄,惟「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非食品用途號列輸入天然鹽約37,528公噸並製成食用鹽,如查證確有申報不實之情事,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有3家業者未完成食品業者登錄,已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其中8家業者不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缺失項目如附件),已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食安聯合稽查取締小組將持續針對重大民生物資,陸續展開稽查取締行動,強化食品安全管理,以維護食品安全並捍衛消費者權益,並公布不合格產品資訊,依法進行後續處理,維護民眾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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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