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藥署補充回應本署104年4月11日召開之記者會媒體所詢問題
食藥署執行GMP查核時,會確認廠內購買之原料是否來自合格之供應商,並確認原料之購買、進貨、驗收、檢驗、使用等是否依標準作業流程執行。依據國際上作法,查核方式係以風險考量進行抽樣確認,若發現有違規情事,將會以系統性方式繼續追查是否有類似情形,若確認有不法情事,將依法查處。本次專案查核,發現廠內產品使用之主成分原料,未具有原料藥許可證亦未循自用原料模式申請輸入許可,食藥署將持續進行清查,並責成廠商針對所採購的原料全面檢視,確保其符合規定,保障消費者用藥安全。
另媒體詢問有關藥品療效不等通報機制有問題,要民眾自求多福,覺得無療效再向醫師通報,才能找到藥品問題?食藥署表示,藥品上市後,藥廠應依原核准事項製造藥品;衛生單位則透過藥品不良品通報、警訊監控、市售品抽驗及定期/不定期製造廠稽查等機制,全面監控市售藥品品質。對於品質不合規定者,立即啟動回收,且藥廠必須提出調查報告及執行預防矯正措施。
鑒於影響藥品治療效果之因素多元且複雜,為釐清病患或醫療人員對藥品治療效果之疑慮,我國自98年起逐步建立藥品療效不等通報機制,至104年1月止,總計收到478件通報案件,經臨床醫師、藥師、製藥及藥學專家組成之團隊分析評估,僅1件甲狀腺素疑似案件,其他皆已排除療效不等之疑慮。另在98-99年特別也針對執行藥價調查交易價格偏低品項進行稽查檢驗,共檢驗33項藥品,僅一項外用皮膚類固醇製劑不合格。
有關為何不用藥事法第21條第1款予以處罰?食藥署表示,藥事法第21條第1款所稱劣藥,係指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而非法定賦形劑之定義為本署未曾同意使用於藥品之賦形劑成分,經查碳酸鎂與碳酸鈣這兩種成分,本署已同意使用作為藥品賦形劑,所以不涉及藥事法第21條第1款,隨著案件狀況更為釐清,本案以藥事法第21條第3 款「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更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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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