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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104年4月7日媒體報導「危害輕微 賣致癌豆芽輕判8個月」,引述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函文「依現有資料無法確定保險粉對人體健康的危害情形,現也缺乏保險粉用於蔬菜漂白、防腐是否會危害人體健康之文獻資料。」而判處業者8個月刑期一事,食藥署強調,工業用添加物之純度、雜質及其製造環境等均不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添加於食品可能產生未知之危害風險。依行為時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規定,有第15條第1項第10款所稱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800萬以下罰金。
台南地檢署於103年4月10日來函詢問保險粉(Sodium Hydrosulfite,低亞硫酸鈉)是否為准用食品添加物,可否用於豆芽菜等蔬菜之洗滌,如使用是否危害人體健康,工業級保險粉是否曾供飲食且證明對人體健康無害。依來函所詢事由,食藥署回應低亞硫酸鈉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准用之食品添加物,但未准用於生鮮蔬菜,且未經查驗登記之低亞硫酸鈉不得供為食品添加物使用,非食品用低亞硫酸鈉未確認是否符合規格標準,且因純度、所含雜質等資訊不明,若用於食品生產,可能產生未知之風險。由於台南地檢署僅提供該保險粉之外包裝標示、貨物名稱及純度資料,未提供其所含雜質等規格資訊及實際使用與殘留情形,故尚難據以確認對消費者健康是否造成危害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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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