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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清明節將至,食品藥物管理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啟動清明節食品稽查專案。本專案共計抽樣清明節食品891件,包含春捲皮、湯圓、紅龜粿、花生粉、素三牲及其他豆製品等,檢驗順丁烯二酸、防腐劑、大腸桿菌群、甲醛、二氧化硫、黃麴毒素、法定外色素等項目。檢驗結果1件黃麴毒素超出標準、6件檢出過氧化氫陽性、8件防腐劑不符規定、1件檢出環己基(代)磺醯胺酸、1件檢出硼酸、15件檢出甲醛(詳如附件);產品標示共抽查363項,抽查結果皆合格。針對各縣市抽驗及查核不合格者已責令所轄衛生局下架回收並依法處辦。
依食安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最高處300萬元罰鍰。依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又,按食安法第18條規定,食品業者如於食品加工製程中須使用各類食品添加物,均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依據使用範圍及限量規定添加。如未依規定使用,依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300萬元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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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