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長照增稅」全民無共識 勿以此條擋全法,應儘速通過長照服務法
團體認為長照服務法草案第22條「只有經營住宿式服務的長照機構須進行財團法人登記,居家式及社區式長照機構不須依此規定」,並建議以增加稅收方式,並採居家、社區及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均為非營利且公共化之服務模式,係參考北歐國家稅賦高達43%~48%之作法,惟採增稅及服務公共化模式,需經全民共識,不應在法案只剩1條時臨時提出,未經全民共識,即要求強行入法,否則阻擋法案通過。目前長照服務法草案版本則係參考日本之作法,以日本長照制度推動經驗,已行之多年並無團體擔心的情事發生。衛生福利部呼籲各界捐棄成見,減少算計,以全民為念,儘速通過長照的根本大法「長照服務法」。
民國104年,我國每天增加60位失能失智患者;到民國110年,我國每天更增加85位失能失智患者。長照制度之推展已不能因任何理由再作拖延。
衛生福利部自民國99年即為完善長照制度發展,推出長照服務法草案,該法制定的目的即在於健全長照服務體系發展,以提供普及且可近性高的長照服務,為我國的長照服務制度做好奠基工作。迄今已超過四年半,期間整合朝野多達17個草案版本,歷經4次專案報告、4次條文討論、5場公聽會以及103年1月8日由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完成審議,終於在104年1月16日經7次協商後,65條已達共識,其中第22條,更是於協商中經立委提出,並由朝野立委審慎研議中完成;現僅保留1條「長照基金設置財源」條文。
長照服務法草案第15條明定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推估總基金規模為90億元,並將於五年內撥充編列;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係以發展服務資源為原則,長照服務費用在長照保險上路前以公務預算支應,但為長照財源穩定永續及普及服務,以長照保險規劃為原則。
無論行政院版本或在野黨版本,針對基金用於資源建置並無爭議,差別在於長照服務費用之規劃。行政院期待長照服務法不論及服務費用之支出,而以處理服務資源為主;服務費用則以即將送出之長照保險法辦理。部份團體則期待以增加特定稅收支應服務費用,包括加徵遺產及贈與稅、和加值型營業稅的方式作為財源。然該增稅建議影響社會層面甚廣,在目前社會對增稅尚未有共識下,並不恰當;且若未來社會對於調升相關稅率用於長照專款有共識,仍可將加徵稅收所得,經由公務預算挹注長照經費。
長照服務法草案自民國99年送出行政院,經立院審議迄今,已達成共識65條,現僅保留1條「長照基金設置財源」條文;若僅因1條未有全民共識之條文,致使事關民生甚鉅的本法案未能通過,將對長照制度發展有極不利影響,包括:1.無法整合長照服務及各類機構;2.混合式及整合性等多元服務型態缺乏法源,不易推動;3.居家式服務未能賦與其如其他類型機構之經營依據,發展多元型態服務,僅能以試辦計畫辦理,將嚴重影響居家式服務發展;4.照顧服務員無法訂定登錄義務,人力資源不易掌握;5.外籍看護工之聘雇制度,仍僅能維持個人聘雇;6.無長照基金之設置,全國長照資源建置因而延滯。
長照服務法草案為我國邁入老年化社會迫切且需積極建立之基礎法案,今年無法通過,因本屆立委任期屆滿,法案屆期不續審,立法的最後一哩路,將再成為遙遙無期。衛生福利部以最大誠意,懇切呼籲各界捐棄成見,減少算計,以全民為念,儘速通過長照的根本大法「長照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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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護理及健康照護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