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長照發展重大里程碑: 立法院三讀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
長照服務法共七章66條,針對最後未獲共識之第15條「基金財源」之爭議,最終經由表決方式終獲定案。雖增稅條款未列入此次法案內容,但明定「基金額度及來源,應於本法施行二年後檢討」。
本法案對我國長照制度之發展極為重要,內容涵蓋長照服務內容、人員管理、機構管理、受照護者權益保障、服務發展獎勵措施五大要素,並包括以下重要制度:1.整合各類長照服務基礎,包括:居家、社區及機構住宿之整合式服務,各民間團體期盼已久之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取得法源依據;2.為外籍看護工由長照機構聘僱後派遣至家庭提供服務,或由雇主個人聘雇之雙軌聘用方式訂立法令基礎,外籍看護工入境後其雇主更可申請補充訓練;3.明定照顧服務員之長照專業定位;4.以長照基金獎勵資源不足地區及型態,包括人力及服務資源;5.有關各界關注之家庭照顧者,首次納入服務對象;6.無扶養人或代理人之失能者接受機構入住式長照服務時,地方政府之監督責任。
本法自公布後二年施行,期間尚需完成長照資源發展之獎助、長照機構法人、長照機構之設立標準及目前長照機構之改制銜接等相關法令。衛生福利部亦將秉持政府與民間共同參與之原則,完成各項法令訂定及程序。
衛生福利部再次感謝朝野立委、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之協助與鞭策,長照服務法係集體智慧所完成,其通過將使我國長照服務體系更為完善,並提升長照服務品質。衛生福利部亦將一本初衷,以全民福祉為目標,以本法為基礎,建構完整之長照服務制度,使全民得以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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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護理及健康照護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