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一、 刪除「醫療常規」。
二、 將「初步鑑定」改為「專業評估」。
三、 調解當事人任一方不到場,其罰則相同。條文並未規定醫事人員必須親自到場,可由醫療機構派代表出席。
四、 補償制度分階段實施,不限於「五年內」。
五、 補償制度各階段實施前,須與相關領域團體充分溝通。
六、 醫療風險分擔金由「醫療機構」繳納,非由「醫事人員」繳納,且不得轉嫁於醫事人員。
七、 明訂生產風險事故之補償基金來源,由政府預算撥充。因生產有異於一般對疾病的治療。
八、 醫療機構繳納醫療風險分擔金,以醫療機構每年醫療收入的「千分之一」為「上限」,其餘由政府預算、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等補足,不必再討論醫界與政府分擔比率。
九、 醫療事故補償之要件,原限於該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無法排除因果關係」者,擴大至「有因果關係」及「無法排除因果關係」者。
十、 因可能需透過財稅有關機關提供醫療機構非屬健保之醫療收入資料,以計算其應繳納之分擔金。但為免誤解,刪去強制條款文字。
十一、 分析醫療事故根本原因時,可能原因也包括「全民健康保醫療費用支付制度」及「勞動條件」。
對於「醫療機構」的定義,衛福部表示,將在立法說明中敘明。依醫療法第2條規定,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例如醫院、診所。而其他像是藥局、護理之家、檢驗所等醫事機構,並非醫療機構,不是醫糾法規範的主體,不須負擔醫糾法草案規定醫療機構之義務。但只要是醫療糾紛,不論發生場所在醫院、在護理之家或在宅,進入訴訟前都必須先行調解,不能直接訴訟,對在醫院診所以外醫事人員執業環境亦有保障。衛福部表示,在醫院、診所執業的醫事人員約有20萬人,在其他地方執業者約有6萬人,皆可連帶受到保障。
部分與會團體代表建議明訂領取補償後不得提告,或須先完成返還補償金否則法院不得受理等。因立法院協商版醫糾法草案精神即是補償與訴訟互斥;若訴訟則不予補償、若補償則不應訴訟。但經各次討論,因有限制訴訟權的疑慮,須審慎考量。
衛福部強調,醫糾法草案是不責難的精神,不講個人的責任、過失,而能保障醫療機構裡的所有醫事人員。若發生醫療糾紛,應由醫療機構主動溝通、關懷;若進入調解,也應由醫療機構出面調解;若對事故進行根本原因分析,也檢討系統性問題而非追究個人責任。
衛福部表示,醫糾法草案及醫療刑責合理化的推動歷程十分艱辛,經過十餘年的努力,目前協商版本的草案,是十餘年來醫界與法界、政府與民間,最接近達成共識的一次。期待諸位立委及各界的支持,能在今年6月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三讀通過,完成立法。衛福部將持續與立委及大眾溝通說明,並將尊重立法院決定,於法案公布後逐步建立我國完善之醫糾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機制。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