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市售食品真菌毒素污染監測計畫」檢驗結果
經檢驗不符合”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將不合格產品予以沒入銷毀,經命業者回收銷毀而不遵行者,違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有違反依同法第17條所定標準之行為者,應依同法第48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抽驗廠商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提醒消費者應購買衛生可靠和信譽良好廠商的產品,並確認產品包裝是否完整無受傷或破損,紅麴米應保存於乾燥環境,避免受潮,如有變色或超過有效期限,應丟棄勿食用。同時,亦呼籲食品業者,應確保紅麴米原料與成品符合衛生規格,並妥善儲存於陰涼乾燥條件,採用先入先出原則,如此才能確保產品之衛生安全,消費者之權益及自身之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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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