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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4年4月27日配合桃園地檢署、嘉義調查站查緝明泉國際有限公司之「蒲燒鰻魚」、「白燒鰻魚」半成品及成品,當日現場封存相關產品總計2,891公斤,並抽驗「蒲燒鰻魚、白燒鰻魚(分裝)、白燒鰻魚(原裝)」。還原型孔雀綠檢驗結果為:「蒲燒鰻魚」:2.96 ppb、「白燒鰻魚(分裝)」:2.65 ppb、「白燒鰻魚(原裝)」:2.31 ppb,而「還原型孔雀綠」不得檢出。食藥署責成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辦理該等違規產品之監督銷毀作業,杜絕產品流入市面,全案已由法務部調查局嘉義調查站全面偵辦中。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食藥署持續督導各縣市衛生局執行食品稽查作業,依法嚴辦不法業者,以維護消費大眾食的安全。並呼籲業者應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切勿以身試法。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