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明泉國際有限公司之「蒲燒鰻」等產品檢出還原型孔雀綠,食藥署責成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辦理監督銷毀作業,杜絕違規產品流入市面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食藥署持續督導各縣市衛生局執行食品稽查作業,依法嚴辦不法業者,以維護消費大眾食的安全。並呼籲業者應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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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