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民眾自日本輸入嬰兒奶粉重量在六公斤以內且供自用者,得依免驗規定辦理,無須檢附產地證明
衛生福利部103年9月2日部授食字第1031302493號公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生效。於公告事項二…(二)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供個人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代碼:DH000000000002。綜上,倘若民眾輸入食品(包含嬰兒奶粉)重量在六公斤以內且供自用者,得依規定免驗,無須檢附產地證明;另食藥署重申嬰兒奶粉每人每年輸入量仍維持不得超過3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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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