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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民眾自日本輸入嬰兒奶粉6公斤以上,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及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104年4月15日FDA食字第1041300855號公告:「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公告後30日生效。因此自104年5月15日(以日本出口日期為準)起,須向食藥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者,皆須檢附產地證明(需載明至都、道、府、縣),該產地證明並須經日本官方授權機構或食藥署之認可始得接受。另宮城、埼玉、東京生產之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糖果、餅乾、穀類調製品須檢附輻射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衛生福利部103年9月2日部授食字第1031302493號公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生效。於公告事項二…(二)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供個人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代碼:DH000000000002。綜上,倘若民眾輸入食品(包含嬰兒奶粉)重量在六公斤以內且供自用者,得依規定免驗,無須檢附產地證明;另食藥署重申嬰兒奶粉每人每年輸入量仍維持不得超過3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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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