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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5月20日彰化縣轄內「存德化工原料行」販賣非食品用化工原料「吊白塊」、「偏亞硫酸氫鈉」及「氯化鈣」等予下游食品業者,截至5月21日稽查情形:嘉義縣轄內之「宏興食品行」,使用甲醛亞硫酸氫鈉(俗稱:吊白塊)製成「椪皮」(炸豬皮),惟自103年11月後則向「存德化工原料行」購買用食品級之苯甲酸鈉及白清-A (重亞硫酸氫鈉-焦磷酸鈉複方) 2項食品添加物,該局當場抽驗品名為「新鮮椪皮」之產品送驗,並要求針對使用非食品用化工原料製作之產品立即下架回收;彰化縣衛生局針對縣內樺興乾果行、勝興乾果行、明山乾果廠與協利蜜餞廠行等4家蜜餞業者,共封存產品計207.3公噸,其餘相關縣市衛生局之下游業者,目前正在積極查處追蹤。
本案係為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3月份執行「清明節常見食品專案稽查」計畫,台中市衛生局稽查發現轄內業者「廖○奕攤」,販售之潤餅皮檢出甲醛25 ppm,現場責令業者暫停作業,已監督銷毀潤餅皮18台斤;經查來源係由彰化縣廠商「許○旺商號」購入「存德化工原料行」之非食品用添加物,爰於5月20日彰化縣衛生局會同彰化地檢署進行稽查搜索原料行,疑涉於103年及104年間將非食品用之化工原料假冒食品添加物販售予6縣市之下游食品製造業者。
食品藥物管理署鄭重呼籲食品製造業者,倘業者使用非食品用化工原料,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依法可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與各縣市衛生局釐清是否有非食品用化工原料流供食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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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