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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為確保日本輸臺食品符合民眾安全與安心之需求,食藥署於104年5月15日正式施行兩公告,要求福島五縣以外,其他所有日本輸入食品皆應檢附日本官方或官方授權機關(構)之產地證明文件,或經食藥署認可之可證明產地文件,始可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另外,依自100年迄今我國邊境查驗輻射檢測結果之科學證據,及針對孩童及嬰幼兒日常攝食之食品,食藥署亦要求特定區域之特定食品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
食藥署進一步說明,對於「日本輸入食品應檢附證明文件」之認定,經我國駐外單位說明,依據日本商工會議所法之規定,日本全國各地514個商工會議所,為法律授權可核發輸出貨品原產地證明的機構,故商工會議所核發之原產地證明,食藥署認定為可接受之證明文件。
昨(104年5月15日)日由下午5點起陸續受理申請輸臺報驗之日本食品迄今日凌晨1點共計18批,總重量1,123公斤,檢附符合規定之證明產品順利通關共計 17批,總重量1,107.5公斤,待確認證明文件之產品共計 0 批,證明文件不符規定之產品共計 1 批,該產品為冷凍黃鰤魚下巴(15.5公斤)。對於食品安全性確保,食藥署至104年5月15日,共計檢測 6 萬 9 仟餘批日本輸臺產品,其輻射值檢測結果皆符合日本及我國標準,已確實為民眾飲食安全把關。
此兩公告係為保障國人食品消費安全之必要作為,且與國際上部分國家對日本食品輻射安全之管理模式相同,請業者配合檢附證明文件,提供民眾安全與安心之輸入食品。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