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品藥物管理署抽驗10件市售含蘆薈成分食品,共6件含蘆薈素不符規定。
蘆薈原料可供為食品原料使用,惟需確實經「完全去皮」後始得加工使用。蘆薈素主要存在於外皮,果肉僅有少量,但因去皮不完全,或加工時污染,蘆薈果肉產品可能仍存有微量蘆薈素。經食藥署研究檢驗組實驗,蘆薈乾燥粉末之蘆薈素背景值約為3000 mg/kg左右。另蘆薈素若屬經特定成分純化分離者,不得供作食品原料使用。前述6項產品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食藥署已請所轄衛生局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進行違規產品下架、回收及銷毀等作業,並第44條第1項第2款辦理後續裁處事宜。另,已生產其他批次及尚未投產之產品,在未確認符合「蘆薈食品管理」前,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
食藥署呼籲,業者如有生產含蘆薈成分之食品應實施自主管理,做好原料管控及衛生安全監測,如發現蘆薈素不符規定,應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主動停止產品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業者進行自主性產品下架、回收及銷毀作業而未通報所轄主管機關,應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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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