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藥署啟動「104年市售蛋品標示稽查專案計畫」
另查察市售生鮮蛋品是否有「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或宣稱醫療效能」之情事,並抽樣「有機認證」之生鮮蛋品執行動物用藥殘留檢測。倘若查獲違規,將請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辦。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一項,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者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第52條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另依據101年9月6日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生鮮蛋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第52條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選購生鮮蛋品應仔細看產品標示,不購買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之產品,以保障消費者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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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